其假设是,既然律法是圣洁、公义和良善的,我们就应该遵守它。这是对罗马书7:12的这段话断章取义。它忽略了关于律法的作用的直接背景。
保罗认为导致生命的这个律法实际上导致了死亡(第10节)。
罗7:13 既然如此,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?断乎不是。叫我死的乃是罪。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,就显出真是罪。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。
律法所做的正是它所要做的;使罪显得更加有罪。
为了更好地从正确的角度看待律法是 “圣洁、公正和善良 “这一概念,我们需要研究保罗在其他地方是如何对待律法的。
林后3:6-11:6他叫我们能承当这新约的执事。不是凭着字句,乃是凭着精意。因为那字句是叫人死,精意是叫人活。(精意或作圣灵)。7那用字刻在石头上属死的职事,尚且有荣光,甚至以色列人因摩西面上的荣光,不能定睛看他的脸。这荣光原是渐渐退去的。8何况那属灵的职事,岂不更有荣光吗?9若是定罪的职事有荣光,那称义的职事,荣光就越发大了。10那从前有荣光的,因这极大的荣光,就算不得有荣光了。
文字的律法是 “荣耀的 “律法,但它的荣耀正在消退,与律法精神的荣耀相比,它没有荣耀。同样地,律法是圣洁的、公正的、善良的,但它仍然比不上取代它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