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督教并没有恢复其他九条诫命。其他9条诫命很可能被作为教具和例子来参考。这并不能证明它们对基督徒有约束力。例如,没有必要告诉一个有圣灵的基督徒要避免敬拜偶像。基督徒知道他们的上帝是谁,也不打算放弃现在住在他们里面的上帝,而选择一个假神。
在这方面,叙利亚人乃缦是一个很好的例子。他认识到除了以色列的上帝之外,世上没有其他的上帝。但他对自己在国王的陪同下进入异教寺庙并在偶像前鞠躬感到担忧。如果不这样做,就是对他的王的侮辱,所以他向以利沙提出了这个问题,以利沙告诉他可以平平安安地去。乃缦知道他要拜的是一个假神,而且他也不可能相信那个假神。这条针对以色列人的戒律之所以存在,是因为他们很容易抛弃上帝而选择假神和偶像,而且经常如此。让我们记住,纳曼的例子是信心的例子;这是以色列人一直缺乏的东西。乃缦违反了第二条诫命的字句,但是没有违反第二诫命的精意,更没有犯罪的动机,上帝看的是内心。
但是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坚持认为,声称这十条诫命对基督徒没有约束力,就是声称基督徒可以不受惩罚地杀人,因为基督徒不受律法约束。这是试图通过控告犯罪的可能性来证明律法的必要性,而且完全忽略了律法的精神乃是爱。一个基督徒故意杀人时,要控告的首先是这个基督徒有没有“信心”,心里有没有圣灵,是不是个真基督徒。一个真基督徒不杀人是因为害怕“不可杀人”的律法还是因为心里有上帝的爱?疼爱孩子的父母会杀死自己的孩子吗?天底下所有的父母是因为害怕法律的制裁而不杀自己的孩子吗?显然不是,我想应该是对孩子的爱让父母们连这个邪恶的念头都从来没产生。不可杀人的律法对爱孩子的父母而言,他们是自由的,不在这条律法以下。同理基督徒不在律法以下,也不被律法定罪。
相反,那些高举律法的人,可能行为上没有杀人,心里却是恨人,已然违反了律法而浑然不知,等待的只有审判和定罪,因为他们心里没有信心,有的只是律法影子。就像以色列人虽然离开了埃及,由于不信,守着安息日,却进不了上帝的安息,等待的只是倒毙旷野。